2008-10-29

台灣的著作權管理現況

目前台灣的音樂著作權吸血鬼蟑螂仲介團體有以下幾個

AMCO 中華民國音樂視聽著作權人協會
ARCO 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
MCAT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
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
RPAT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管理協會
TMCS 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

要成立這種著作權吸血鬼蟑螂仲介團體的門檻並不高, 依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四條的規定,只要有三十個著作權人(有中華民國國籍者需15人以上), 準備好相關文件後即可報請成立, 所以台灣才會有上面這一狗票著作權協會存在.

目前這類協會的運作模式大概是這樣:
1. 著作者製作出作品(詞,曲)
2. 相作品著作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
3. 仲介團體依照授權範圍, 向各使用單位收取使用報酬
4. 將收取的使用報酬分配給著作者

這是要保護著作者的權益並減少其負擔, 統一由仲介團體對外交涉, 立意看起來是很好, 但是實際執行面上卻有非常大的矛盾存在.

依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十三條, 著作者在把著作權交給仲介團體管理後, 不再有自行授權的權力, 使用報酬的收受及分配也由仲介團體管理, 著作者也而且必須繳付管理費及會費. 簡單講, 就是當作者把著作權交出去以後, 仲介團體可以全權決定以下事項:
1. 是否要授權給他人使用, 以及要收多少費用
2. 收了費用之後, 要分配其中多少比例給作者
3. 要和使用者收取多少管理費和會費
換句話說, 這類仲介團體一方面向作者收取高額的管理費和會費, 另一方面向使用單位收取高額授權費用, 然後不分配其任何的授權費收入給原作者, 也是完全合法的!! 然後法條中又沒有規定這類仲介團體的財務必須透明化, 換句話說, 仲介團體拿著作品去收了多少錢, 其中又有多少比例是仲介團體拿去爽, 原作者根本沒辦法知道!!

而且依據該條例第十三條, 原作者不得授權給其他第三人... 換句話說, 從今以後拿這作品收錢的權力通通都在仲介團體手上!! 這已經不只是荒謬兩個字可以形容... 也難怪小小一個台灣就可以有上面六個仲介團體, 這種穩賺不賠的無本生意誰不想作??

或許我也應該弄一個類似的仲介團體, 這輩子就不愁吃穿了 X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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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相關的還有一個 COLCIA 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, 不過這個和音樂方面沒關係, 所以這邊就不提.

有一句話可以表達我對這些傢伙的觀點
Treating your consumers like criminals may not be the best way to convince them to buy your shit.

2 則留言:

  1. 這篇整理得很清楚
    看警廣是否能解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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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我也是因為警廣事件才去查的,不過我也沒想到竟然有那麼多著作權蟑螂存在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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